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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务区--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奖励范围

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以下同):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已领取《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3、创业投资公司: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4、采购、分销、结算中心: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5、研发中心:指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经市科委认定、已取得《批准证书》和《研发中心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

6、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7、保险公司: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8、会计师事务所:指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9、世界500强中的在京投资企业:以《财富》杂志上一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的所列境外公司投资为准。

10、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条 专项奖励用途

1、专项奖励用于高级人才自2003年3月1日以后的奖励期限内的购房、购车奖励;

2、在本市以本人名义购置私人用房一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

3、以本人名义购置私人用车一辆,且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

第三条 专项奖励标准

1、专项奖励标准:以本人提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申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计算,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2、每申请人允许申报一次,申报年份可自行选择。一经申报,当年即奖励完毕,每人奖励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购车和购房所付款项总和。

3、专项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自自购车1辆、自购房1套所付款项;专项奖励金额未达到购车和购房总额部分亦不累计、不顺延。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申报资格

1、在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或同等职务的中外籍人员;

2、申报人员须在申报企业连续任职满2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

第五条 专项奖励申报时间

2003年申报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六条 专项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

企业指派专人负责“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的申报工作。

1、申报企业领取《享受“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企业基本情况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及《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人员汇总表》;

2、申报人据实填报,签字;

3、申报企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审查、签字、盖章;

4、按“第八条、专项奖励申报材料及要求”的规定,由专人将材料送交专项奖励初审办公室----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

5、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由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不合格的人员材料退还申报企业;

6、北京市投资促进局企业部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审批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7、专项奖励财务执行机构根据市外经贸委审批结果,办理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

8、申报企业指派专人统一领取个人专项奖励银行借记卡,交付高级人才个人保存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奖励初审办公室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地点: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3层318室

联系电话:65542598-305,310

传真:65543161

第八条 专项奖励申报材料及要求

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一) 应提交的企业材料及装订顺序:

1、《享受“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北京市工商局审核章)一式两份;

4、《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6、相关的《确认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7、《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司章)

(二) 应提交的个人材料及装订顺序:

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所在企业盖章);

2、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

3、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或享受同等职务的证明(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

4、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报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

5、申报人提供的上一年度本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的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原件);

6、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本人银行帐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三)申报企业要据实提供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政府授权北京外商投诉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5543163,65543164

第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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