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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主要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北京政发「2001」3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高新产业优惠政策。

1.注册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政策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批准的企业,企业承包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品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北京市商务局登记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

3.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责任编辑/bjxz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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