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商擅改写字楼设计结构,最后落得解除购房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的下场。10月30日,东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10月14日,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写字楼认购书》,刘先生先后支付定金合计121246元,对方出具了收款凭证。
工程很快完工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时,刘先生发现对方在施工中擅自变更了设计结构,严重影响了他定购写字楼的使用功能,他们之间为此产生纠纷。被告房地产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促销时所散发的宣传资料中,明确显示该工程项目的设计,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
在诉讼中,这家房地产公司承认:实际完工的写字楼与原促销宣传的楼体结构存在设计上的差异,主要原因是现有施工技术不能达到原设计要求,因而改变了规划和设计。但刘先生则坚持说,自己正是基于对方的宣传,才签订了认购书,并足额交纳了定金。
法官认为,销售广告和促销宣传资料中作的具体说明和允诺,足以让原告产生信赖,对原告作出的购房判断和购房选择起到了关键性影响。原告也因此签订了认购书,明确了商品房的具体坐落位置、购房单价以及设定定金确保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原告实际支付了高额定金。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上述销售广告及促销宣传资料虽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对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被告发出的要约;原告依此与被告签订认购书即是原告作出的承诺,而上述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产开发商觉得有点委屈,是技术原因而取消了原来要约承诺有关部分。但法官认为,无论被告的这一行为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行为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即双方没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被告应按定金罚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双方解除所签订的认购书;被告房地产公司七日内退还原告定金121246元,并返还原告一倍定金121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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