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物权无碍工商管理
曾参与《物权法》草案起草工作的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对记者表示,工商局所规定的住宅禁商并不与《物权法》相悖,《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于住宅是否可以商用有明确的规定,即住宅商用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及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北京京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玉阁也告诉记者,《物权法》是民事法,主要调整物权归属所有的问题。市工商局的住宅禁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两者并不冲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避免与国家上位法冲突,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其实是回避了住宅是否禁商的问题。
市工商局方面还表示,住宅商用的问题可以从行业管理的法规和对房屋管理的法规中得到依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2000年北京市人大制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内禁止从事娱乐和餐饮行业的经营。
另外,1992年北京市人大制定通过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按照上述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用于经营活动。
但北京市工商局同时表示,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业管理的限制外,还应根据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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