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控制和降低土地开发成本,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拆迁办公室、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含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对确定的拟征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管委会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市政等职能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实施单位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参加投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计划会同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实施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手续。规划手续由实施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区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投标。实施单位根据经批准的立项、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实施单位组织招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标底由实施单位会同计划、财政、建设等职能部门制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实施单位与中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各方;2、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内容和标准;3、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4、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5、工程监理及验收;6、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7、合同各方认为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市政等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储备库。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
第七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来源可由管委会委托土地储备分中心作为融资主体进行筹集。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九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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