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换主人后新业主告租户,加租、解约均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天河法院驳回了原告状告中国银行天河支行要求加租、解约的诉讼请求。
原业主签下10年租约
2001年3月21日,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下简称“天河中行”)(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路骏逸轩一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银行营业用途使用,租赁期限为2001年3月31日至2011年5月30日,月租金14392.5元;租赁期间,乙方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合同租赁期为10年;等等。
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广州中行使用,天河中行也向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1727100元。后天河中行于2001年5月17日向物业管理处递交了《骏景花园室内装修申请表》,其中装修项目一栏内容为:地面、天花、墙身、营业柜台、电器工程、卫生间、空调机安装。经批准,被告从2001年5月至7月对讼争房屋进行了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在一次性收取被告全部租金后至出售讼争房屋前,从未向天河中行提出过重议租金的问题。
2004年5月22日,某房地产公司将讼争房屋出售给许某、张某,并在买卖合同的洽谈过程中,告知许某、张某:讼争房屋已出租给天河中行,并向其出示了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许某、张某发现天河中行经同意曾于2001年5月至7月期间对讼争房屋进行装修。租赁合同中虽有关于重新议定租金的条款,但某房地产公司当时没有及时处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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