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遮挡了自家的通风采光,童先生砍掉了小区的19棵水杉树。城管大队为此作出罚款3.7万余元的处罚,童先生不服,将城管大队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童先生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其私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仍应受到惩处,遂维持了城管大队对童先生的处罚决定。
童先生居住的房屋东侧靠小区围墙,房屋与围墙的夹道间种有一列水杉。因水杉枝叶茂密,影响了童先生家的通风采光,童先生曾多次向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其间,小区物业修剪了树木,并经绿化局同意,搬迁了其中的5棵水杉。但童先生始终认为,这些水杉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2007年6月,用事后童先生的话说,他对水杉树做了“修剪”。
城管大队接小区业主委员会举报后,会同绿化局赶至现场,发现直径4.5至14厘米不等的19棵水杉树,在离地1至1.2米处被拦腰截断,这与童先生所说的“只剪去了部分树木的枝杈,未伤及主干”的说法大相径庭。
在绿化局认定这些树木未办理迁移和砍伐手续,属擅自砍伐后,城管大队立案并展开调查,确认童先生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7万余元的决定。
童先生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在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城管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童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城管大队告上法庭,认为城管大队对其行为性质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城管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3.7万余元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城管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童先生砍伐树木行为的发生,确有其通风采光等正当居住权利受到树木遮挡损害的客观原因,但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现以私下砍伐树木的行为毁坏绿化,应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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