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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瑕疵 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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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4年9月10日,王女士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王女士自愿购买该公司的一处房屋,并详细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售价、房屋交付时间、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签字认可的附件——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房屋。王女士按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在验收房屋时,由于所交付的房屋处于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该房屋必须进行吊顶装饰。

于是,王女士找到该公司,要求其支付吊顶费用,并鉴于交付房屋存在瑕疵,要求其退还部分购房款。

该公司以“在签订合同时已口头告知该房屋状况”为由,拒绝王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求助于律师:其能否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吊顶费用,并退还部分购房款?

律师分析: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双方签字认可的附件“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或体现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房屋。

该公司虽然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已口头告知王女士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房屋,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律上并不认可。该公司作为卖方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其交付的房屋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吊顶费用和退还部分购房款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发香 张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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