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范围究竟怎样界定,有专家认为,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物权民主,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应给予证明。同时建议开公司者应对受影响的业主进行一些适当补偿。(12月27日《新京报》)
看了这条建议,笔者有话要说。首先,这种说法把业主为什么不同意民宅变商弄拧巴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民宅变商,并不是因为想向经商者要点补偿费,而是因为民宅经商对自己的生活有着非同小可甚至是致命的干扰。比如:家里有长期夜班的,每天都需要白天睡觉,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开买卖,他们将永远得不到正常的休息,这不是拿钱能补偿的。
专家认为,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物权民主,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应给予证明。那其他不同意的业主权利怎么保护?难道多数人同意,就可以剥夺人家正常休息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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